对已实施实名办税的纳税人,免予提供以下证件、材料:
(一)《税务登记证》正(副)本、《暂时税务登记证》正(副)本和《发票领用簿》;
(二)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抉择原件(复印件);
(三)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抉择原件(复印件);
(四)项目竣工证明、检验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(复印件)。
更大力度推动优化税务刊出处理程序,是进一步贯彻履行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“放管服”变革、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行动。
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,抓好履行,并严厉依照法令、行政法规规则的程序和本告诉要求处理相关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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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告诉自2019年7月1日起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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