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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改增下银行O2O模式的税收分析
来源:前海公司注册服务商-恰乐集团         添加时间:2017-07-27

营改增下银行O2O模式的税收分析

营改增以后,税收政策的变化对银行当前的O2O模式产生了实质影响,本文将从O2O模式的概念出发,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税收分析。

一、什么是银行O2O模式

银行业的O2O模式是指互联网企业将金融业信用卡支付与电子商务结合,

将更多的线上消费者吸引到线下实体店,并通过信用卡完成支付消费,最终实现多方共赢。

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:

某银行(以下简称A银行)开展信用卡推广业务,传统做法是将推广任务逐级分解,由各部门职员负责信用卡末端推广,同时允许在推广中免费赠予有开卡意向客户一些小礼品(如油、米、工艺品等),礼品由A银行统一采购,并在每年50万元的额度内列支。但客户在填写了个人信息并收到A银行邮寄信用卡后,往往不去激活卡片,导致信用卡实际(有效)开卡率始终无法达到A银行的预期目标。

某互联网营销公司(以下简称B网站)得知上述信息后,主动与A银行协商,表明愿意承接A银行的信用卡推广业务,并保证可以使A银行当年信用卡有效开卡率达到90%以上。B网站的附加条件是A银行需在原先每年50万元推广费基础上,额外再增加10万元,经A银行协商一致后,B网站进行了O2O模式的筹划及运作:

 第一,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网络招商。B网站通过提供免费设计和广告发布等方式,吸引一些连锁餐厅、KTV、美容美发、影城、健身会所等实体商家注册成为B网站用户,逐步扩大B网站联盟商业圈的范围。

第二,与注册、加盟的商家进一步商谈。B网站随后主动与各加盟商家商谈“刷卡享优惠”活动事宜。以某连锁餐饮店为例(以下简称C餐厅),假设C餐厅在不打折情况下,一份套餐价格为100元,而在一些特定时期(如节假日、店庆日等)C餐厅最低消费折扣为8折(即80元)。B网站与C餐厅协商,当消费者来C餐厅消费时,如果是使用A银行信用卡进行结算的,则可享受5折的优惠价(即消费者实际仅需支付50元给C餐厅),而对于C餐厅因此少收的30元(80-50=30元),则由B网站负责将差额补齐。对于C餐厅而言,从顾客信用卡消费中获得了50元,从B网站那里获得了30元,实际还是收到80元,但C餐厅的知名度、客流量与销售额却较原先有了明显的增加,C公司同意接受B网站促销方案。同理,B网站又与多家联盟商家签订了类似的刷A银行信用卡享折扣优惠的合作协议。同时,B网站还与商家约定,相关活动解释权和优惠中止日期应当由B网站进行确定(即当B网站实际垫资额达到50万元时,联盟商家的“刷卡享优惠”活动自动中止)。

第三,广泛发布刷卡享低折扣优惠信息。B网站通过网站、微信、微博、电台等多渠道,广泛发布广告信息,大致意思如下:如消费者持A信用卡在B网站的所有加盟商圈内进行刷卡消费,都能够享受到比商家自身优惠力度还要更大的优惠。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去A银行申报办理信用卡,并主动开卡到加盟商家进行消费,以享受最大的优惠。

第四,与A银行正式签订信用卡推广协议。B网站与A银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,并取得60万元的推广费用。同时, B网站还向A银行申请使用移动BOS结算设备,当消费者在加盟商圈内任何一家进行刷卡消费时,商家都必须要通过B网站提供的BOS机与消费者结算,这样不仅B网站可以实时掌握A银行信用卡的开卡数量和消费金额,而且消费者每刷卡一次,B网站都可额外获得一笔刷卡手续费。

二、盈利分析

1、银行:从A银行的角度看,虽然信用卡推广费用较原先增加了10万元,但无论是信用卡的办卡量,还是有效开卡率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,减少了银行不确定资金的浪费,实现了营运资金的精准投放,极大提升了资金的使用效率;

 2、商家:从C餐厅的角度看,虽然表面上只得到了80元,但无形中扩大了企业知名度、餐厅人流量和稳定的经营收益,可以说是在零投入的情况下,取得了较好的广告效应,一举多得;

3、网站:从B网站的角度看,他是整个营销事件的筹划和组织者,不仅从中获取了10万元收益和BOS机的刷卡收益,同时还开创了一种新型商业模式,也为今后网站的广告收益、后续加盟商、银行合作收入奠定了基础,可谓最大赢家!

4、消费者:消费者可以说是整个筹划链条中的最关键环节,如果消费者不办卡、不买单,那么再好的筹划都是零,而通常来说,消费者多办一张信用卡并不需要额外支出,而通过办理银行信用卡并刷卡使用,就可以享受比原来商家自身折扣还要更大的折扣优惠,何乐而不为呢!

三、税收分析

 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,B网站开展的O2O运营筹划,不仅拓展了线上、线下的消费渠道,而且为A银行信用卡的推广业务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案,真可谓是实现了多方共赢!但笔者发现,“营改增”后,对于该类业务,由于现行政策存在的不确定性,可能导致该O2O经营模式难以维续。

  (一)发票开具

1、B网站应当如何开具发票?

本案例中,A银行支付了60万元给B网站,根据财税[2016]36号附件1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第一条第六项第二目规定,B网站应当就当期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0万元,按“信息系统增值服务”项目全额确认收入,开具增值税发票。存在问题:B网站实际收益仅10万元,其余的50万元已作为信用卡推广费,由B网站支付给了相应的商家。

2、C餐厅应当如何开具发票?

本案例中,C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实际收取了80元,应就80元按“餐饮服务”全额确认收入,向B网站与消费者分别开具发票,开具发票的项目为“餐饮服务”。存在问题:C餐厅收取的80元中,其中30元是由B网站代为支付的,根据财税[2016]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,B网站取得的“餐饮服务”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
(二)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

本案例中,B网站实际收取了60万元,支出50万元,但从增值税的角度而言,B网站应就6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:

销项税额=60万÷(1+6%)×6%=3.4万元

 B网站取得的“餐饮服务”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因此,无法抵扣进税额。应就3.4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
 有一种观点认为:

C餐厅应当直接跟A银行开具30元(汇总为50万)的发票,开具项目为“餐饮服务”,B网站仅需就1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。理由是B网站只是代收转付,实际承接该项费用的应该是A银行,但现实中,由于种种因素,A银行是不可能接受C餐厅的发票的,因为A银行从C餐厅取得的“餐饮服务”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但是从B网站取得的“信息系统增值服务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。

(三)所得税税前列支

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,餐饮服务属于“业务招待费”,B网站或者是A银行取得C餐厅开具的“餐饮服务”发票,都无法全额在税前列支。

(四)后续税收风险分析

营改增后,对于此类发票开具与管理,将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重点,当A银行或B网站取得了大量类似餐饮发票,如何区分业务招待费和用于o2o业务的支出?

四、结论

当前,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,O2O营销模式已经越来越普及了,这些新兴的经营业态,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税收政策和管理上的盲区,急需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明确。

对于本案例,笔者建议给予B网站适用差额扣除政策,并且允许借鉴“差额征税、全额开票”的相关规定。即,B网站取得的60万元,允许扣除支付给C餐厅(包括其他联盟商户)的50万元(可凭各联盟商户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差额扣除),仅就其实际收益1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同时,B网站可以全额给A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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