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施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、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,年度内与其相关方发作事务来往的,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时,应当附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相关事务来往陈述表(2016年版)》。
企业年度内未与其相关方发作事务来往,但契合42号布告第五条规则需求报送国别陈述的,只填写《陈述企业信息表》和国别陈述的6张表。
企业年度内未与其相关方发作事务来往,且不契合国别陈述报送条件的,能够不进行相关申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