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上班族发现工资条上扣了不少个税,却不知道单位发的一些补助其实免征个人所得税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,共有16种补助/津贴可免个税。但要注意:人人有份的福利费,反而要并入工资缴个税。本文逐一梳理,建议收藏对照。
一、这16种补助/津贴,免征个人所得税
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助、津贴
包括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、院士津贴、资深院士津贴,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税的其他补助。依据: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三条。
2延退高级专家从单位取得的补助
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的高级专家,延退期间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、奖金、补助等,视同离退休工资,免征个税。但从其他单位取得的讲课费、顾问费等,需缴税。
3独生子女补助、托儿补助费
按规定标准取得的独生子女补助和托儿补助费,不征个税。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需并入工资缴税。具体标准各地不同。
4生活补助费
因特定事件导致生活困难,单位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,免征个税。依据:国税发〔1998〕155号。
5救济金
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,免征个税。依据: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四条。
6抚恤金
依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,抚恤金免征个税。
7工伤补助
工伤员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伤残津贴、工伤医疗补助金、住院伙食补助、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,全部免征个税。依据:财税〔2012〕40号。
8差旅费津贴
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,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,不征个税。超出标准的部分需并入工资缴税。
9误餐费
因公在城区、郊区工作不能在单位或返回就餐,按实际误餐顿数和规定标准收取的误餐费,不征个税。但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普通补贴,需缴税。依据:财税字〔1995〕82号。
10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
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安家费、退职费、退休工资、离休工资、离休生活补助费,全部免征个税。依据: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第七项。
11公务用车、通讯补助收入
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补助,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,剩余部分才需缴税。例如天津标准:通讯补助每月扣除不超过500元后计税。
12生育津贴
生育妇女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、生育医疗费等,免征个税。依据:财税〔2008〕8号。
13军粮差价补助、军人工作补助等
军队干部的政府特殊津贴、福利补助、军粮差价补助、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免税;军人工作补助、艰苦地区补助、专业性补助、基层军官岗位补助、膳食补助暂不纳税。
14商业健康保险
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,单位负担部分每月不超过200元可在个税前扣除。依据:财税〔2017〕39号。
15供暖费补助
各地标准不同。辽宁等省明确:个人取得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,不征个税。北京等地则需并入工资缴税。
16举报奖金
个人举报、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取得的奖金,免征个税。
二、重要提醒:人人有份的福利费,要缴个税!
很多人以为单位发的福利都免税,这是误区。根据国税发〔1998〕155号,以下三类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,必须并入工资缴个税:
- 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、工会经费中发给个人的各种补助
-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发给单位员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、津贴
-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、住房、电脑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
一句话总结:按人头发的福利费,不免税。
三、政策依据汇总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实施条例
- 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(免税项目)
- 国税发〔1994〕089号(征收个税若干问题的规定)
- 国税发〔1998〕155号(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)
- 财税〔2012〕40号(工伤保险待遇个税政策)
- 财税〔2008〕8号(生育津贴个税政策)
- 财税〔2017〕39号(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)
个税关乎每个人的钱袋子,建议对照以上16项检查自己的工资条,该免税的别多交了。如有疑问,可咨询单位财务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