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对节能环保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给予多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与税额抵免支持,帮助企业降低绿色转型成本。
一、节能节水、环保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10%抵免
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《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
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规定的专用设备:
- 可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%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
- 当年不足抵免的,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
- 设备需实际投入使用,并符合目录技术要求
二、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"三免三减半"
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:
-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
- 第1–3年:免征企业所得税
- 第4–6年: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(实际12.5%)
三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"三免三减半"(节能服务公司)
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:
-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
-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
- 第1–3年:免征企业所得税
- 第4–6年: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(实际12.5%)
四、企业享受优惠的实务建议
为确保顺利享受上述税收优惠,建议企业重点关注:
- 专用设备是否在官方优惠目录范围内
- 项目"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"或"取得收入年度"的认定
-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及技术认定资料
- 税务机关要求的留存备查资料完整性与合规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