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,加大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,
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》 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),即俗称的税收违法“黑名单”制度。
该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,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。
一、税收“黑名单”的三大严厉变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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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低逃避追缴欠税门槛:
欠缴税款金额由1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万元以上即纳入黑名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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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入走逃(失联)企业:
即使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,
公告30日后仍可列入黑名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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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长发布时限:
由2年延长至3年,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保持一致。
二、列入税收违法“黑名单”的案件标准
- 偷税金额100万元以上,且占年度应纳税额10%以上。
- 逃避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。
-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。
- 以暴力、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。
-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。
-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40万元以上。
- 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变造发票或非法制造发票防伪品。
- 存在偷税、逃税、骗税、抗税、虚开发票行为且走逃失联。
- 其他情节严重、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。
三、税收违法“黑名单”发布的信息内容
1. 法人或组织
- 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注册地址
- 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姓名及身份证号(隐去部分字段)
- 直接责任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
2. 自然人
发布姓名、性别及身份证号码。
3. 案件信息
- 主要违法事实
- 走逃(失联)情况
- 适用法律依据
- 税务处理及处罚情况
- 实施检查的单位
4.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
对涉案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,
可同步公布机构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责任人信息。
四、税收“黑名单”的后果
被列入税收违法“黑名单”的企业和个人,
将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,包括限制出境、限制高消费、
限制融资授信、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等,
严重影响正常经营与社会信用。
税收违法“黑名单”制度已成为我国税收征管的重要震慑工具。
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管理,避免触碰欠税、虚开发票、偷逃税等红线,
维护自身信用与市场竞争力。